中国社会科学在线讯 现代性与中国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既是深入认识近代以来中国法制进程的关键要点之一,也是在全球视野之下理解当下中国法制建设的切入点之一。5月26日,“现代性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高校、研究机构,以及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澳门大学、台湾政治大学等港澳台地区高校,和宾夕法尼亚大学、华盛顿大学、伦敦大学、名古屋大学等国外知名学府的学者们进行了跨学科、多角度的深入对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致辞中回顾了近年来法治事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指出法治建设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还是国家发展的基本路线,并强调要从国际视野来看待中国法制特别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和经验,重新感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更好地推动中国法制的发展。
关于中西法律文化对照中的现代性问题,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家二级大法官张文显认为,“诉讼社会”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转型进程中的必经阶段,并利用翔实的数据,指出中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而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或者法律的现代性标志。诉讼社会彰显了公民理性和法治文明、社会文明,现代司法的价值和司法公信,以及法律的公正性与确定性,不过,“诉讼社会”在表征法律现代性的同时,也呈现出后现代的社会乱象。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Jacques deLisle通过数个涉及国家责任、国家行动等的代表性案例,介绍了美国法院在裁判涉及中国的诉讼中引出的两国法律文化和制度上的矛盾,并指出希望通过进一步的交流和对话加深中美两国相互的理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质疑了中国法与西方法相互对立的这一传统命题。他强调,传统上所谓的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特征,实际上只是这两个文明在应对各自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时所相应采取的对应措施。在西方,其实也存在着如何在熟人社会中维护关系的问题,西方国家在面对重大公共危机时也会采取集权的办法。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与现代性问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方潇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的扩大性,现代性具备了全球化的趋势,但有很多地域文化的东西依然保持其原有性,就中国的法律现代性语境而言,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历法的命运和变迁上。而从历法自明末以来的发展来看,现代性只是体现一种技术层面,从本质上来看依然是中国性的体现。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澎生通过清代苏州商业案件的审理机制的演变,讨论了现代性到底是意味着与传统截然断裂还是在继承发展中与传统衔接的问题。通过对苏州商人团体实力的考察,邱澎生指出,现代性的因素能够引入中国,也是建立在中国自身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基础之上的。
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全球化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联合承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小红总结说,中国法与现代性的关系这一命题是当今学术界的前沿问题,同时还是中国法学界中的基础性问题。现代性应该是开明的、丰富的、多元的,中国法律文化应该是有深厚历史底蕴的,是与时俱进的,是与现代性相辅相成的,现代性将由于中国法律元素更加丰富合理,中国法律文化也会因为现代性更加博大精深。(尤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