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就美军虐待战俘事件采访人大副教授王秀梅
时间:2004.05.21
国际刑事法院管得了美军虐俘罪行吗
(本报记者杨亮庆实习生张蓓)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王秀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军虐俘事件是典型的犯罪行为,美国可能因此事件而承担国家责任。”王教授解释说,如果得到充分的证据,应该说这一虐待行为构成了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犯罪行为。就具体法律而言,美军的虐俘行为不仅违反了美国国家法,如统一军事法典、酷刑被害人保护法案、1996年战争罪法案、以及域外军事管辖法等法律,还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如《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在诸多国际人权法中,美国违反了其作为缔约国的主要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被广泛视为国际习惯法的《世界人权宣言》。在这些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禁止虐待战俘或对其施以酷刑,不得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及“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对于这一典型的国际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王教授表示:“应该说,美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同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国家管辖权优先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同时美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原则上国际刑事法院对其没有管辖权。此外,美国有涉及此类行为的专门军事法庭,“所以,该法庭应主要承担调查和审理美国部分军人虐待囚犯的行为。”她说。按照国际法律规定,在美国积极采取司法措施查处涉嫌犯罪之人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公认的一罪不二审原则,国际司法机构不应再对同一人就同样的行为进行审理。
美国于2004年1月就开始调查在伊境内虐待囚犯的情况,2004年2月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会详尽报告了被联军逮捕和关押者的处境,引起了国际社会和美国自身的更加高度的重视。王教授说:“此后,应该说美国采取了积极的调查,目前正着手运用国家司法管辖权审判涉嫌虐待囚犯的人。”
对于这一案件可能的结果,王教授表示:“实施虐待囚犯的个人应承担个人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公约对国家义务方面的规定,美国因其士兵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这里的国家责任主要是指,美国对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补偿,包括公开道歉、对受虐俘虏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等措施。“具体的承担责任的方式还要由美国自己审理研究决定。”她说。
(编辑:郭燕) |
![]() |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