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草案包括物权法和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9编。上次一审,主要围绕民法草案的框架和结构进行。这次对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为二审,实为第一次实质审议。人们对物权法草案还存在很多疑问。
物权法有什么特点
对比一审草案,新的物权法草案有了明显改动,比如,增加了物的定义,简化了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提法,去掉了一些特殊物权的规定。无疑,这部法律草案将在审议中不断完善。据称,如果意见比较一致,物权法草案将提交明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王利明认为,从目前看,物权法草案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其一,物权法保持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习惯。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物权法叫财产法。物权法和合同法不一样,很多国家的合同法有趋同的倾向,但全世界没有统一的财产法。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物权法和美国英国财产法不同。在大陆法系内部,德国和法国的物权法也不一样。英美财产法至今保留有封建时代的一些法律术语,以致中国学者在翻译时找不到对应的词。
其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发展。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确认保护财产权利。有恒产者有恒心。财产权得到充分保护,人们才有创业的动力和投资的信心。例如,过去,我们对承包经营权是以合同的权利来对待,合同权利的效力受到限制,因为合同权利不能像财产权来转让,现在认可是物权,就可依照法律将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等。又比如,商品房大量发展,没有物权法,老百姓的居住权益没有得到充足的保护。
其三,物权法适应了交易的需要,确认了各种交易规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比如动产和不动产流转的规则。善意取得制度,优先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制度,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性。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中的一些问题,还特别规定了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27日 第十三版)
http://news.sina.com.cn/o/2004-10-27/08104048677s.shtml
(编辑:郭燕)